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执行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就我校处级领导干部报告2013年度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二、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还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四、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上述事项,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二)》(见附件)。填好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二)》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齐后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送党委组织部(办公楼414房间)。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二).doc
党委组织部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