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轻院[2007]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引进的博士和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教师实施以科研项目为载体的基金资助计划,目的是扶持博士在我校的科研启动工作,为博士今后的科研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条 博士科研基金的资助范围:
学校新引进的博士或学校委托培养(含定向培养)学成归来的博士。
第三条 博士基金资助原则:
以项目为载体,支持符合博士所属学科所确定的优先研究方向、跟踪研究前沿、并且通过1―3年努力能够在国家级或省部级立项的项目。
第四条 博士基金项目资助每年评审一次,资助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条 博士基金项目资助坚持专家评审,公开公平,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人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立项审批表》。
第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召开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二级学院(系、部)学科研究方向、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进行评议。评议通过后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第八条 人事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分为个人汇报、专家质疑、专家打分,并提出建议性资助金额。评审情况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室研究批准。
第九条 获准受资助人员与人事处、科技处、所在单位签署《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协议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受资助的教师须在规定的三年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申请项目自获资助之日起,每满一年向科技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份,资助期满由人事处和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 科技处将不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抽查、评估,对抽查和评估不合格者或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后,学校将停止资助直至追回拨付的款额。
第十二条 资助期满三个月内,受资助人员须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基金资助项目考核鉴定书》,并将主要论文、著作、教材、教学成果等级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附件上报科技处。
第十三条 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受博士基金资助教师发表、出版与博士基金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学术报告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致使无法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处提出暂停或延期直至中止资助的报告,由人事处审核是否暂停、延期、或中止项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经费从学校人才基金中列专项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管理参照“郑州轻工业学院纵向课题研究经费使用规定”实施,但博士基金不提取项目活动费和劳务费。
第十七条 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经费下达后,由学校财务处建立个人账户并统一进行管理,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按年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并经科技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验收时,学校财务处提供经费决算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