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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 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08-06-03  浏览次数: 147
 

郑轻院[2008]13

  一、资助对象
   
第一条  学校引进或在职培养返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  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毕业时间不满一年者。
   
二、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请项目的选题必须符合院(系、部)学科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第四条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时,应侧重于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发展与应用前景等。院(系、部)审查应侧重申请人的资格、基本工作条件、是否已被纳入学科规划的学术研究梯队以及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
   
院(系、部)学术委员会评审和院(系、部)审查,应按要求客观、公正地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  人事处会同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人事处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资助方案,报学校研究批准。
   
三、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立项后,人事处、科技处与受资助人及所在单位签署《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项目目标协议书》四方协议。
   
第八条  受资助人三年内应完成与课题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下列目标任务中的3项以上(含3项)。
   
1、发表一定数量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理工科须发表2―3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EIISTPSSCI收录。文科须发表2―3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重要期刊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院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
   
2、指导2名以上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
   
3、自然科学类项目,应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社会科学类项目须通过相应的成果鉴定或提交结项报告。
   
4、申请到1项省级以上纵向课题或争取到横向课题(工科类到账经费不低于5万元,文理科类到账经费不低于1万元)。
   
以郑州轻工业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科研项目均应注明郑州轻工业学院为完成单位。
   
第九条  资助项目实行过程考核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过程考核由所在院(系、部)具体负责,目标(阶段性目标)管理由人事处、科技处具体负责。
   
第十条  资助期满,受资助人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结项申请表》报送人事处审核。依据《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管理办法》、《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及本补充规定,人事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同意结项和延期结项。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优秀者,学校将给予追加资助经费,并在省级以上纵向课题申报时优先推荐,在职称评定时作为参考。
   
第十二条  延期结项的项目,受资助人应向人事处提交整改计划,经审核同意后,应在1年内通过结项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获得资助后,首次拨付资助经费的30%,用于项目前期研究。剩余资助经费的划拨依据年度完成任务目标数量确定,第一年完成1项者,第二年度划拨资助余额的50%。第二年度累计完成2项目标任务者,全额拨付剩余资助金额。
   
如第二年度未完成1项目标任务者,终止资助。
   
第十四条  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出版学术著作,项目申报,科技鉴定,研究生助研费等,其中购买改善科研工作条件所需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郑州轻工业学院,并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受资助人因故(伤、病、出国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工作,需向人事处提交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保留资助经费一年(项目考核顺延),逾期则终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受资助者在项目承担期间不得调离学校。
   
四、其他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管理办法》(郑轻院[2007]18号)合并施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发文前已获资助的项目参照本补充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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