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轻院党[2007]50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6]1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组[2007]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制定《郑州轻工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
2007年9月11日
郑州轻工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6]17号)和《河南省部分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我校中层领导干部中试行。
第三条 我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应按期换届。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应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由于年龄原因需要调整职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者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过去有关职务任期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