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厅文[2007]42号)的通知要求,处级党员干部每年都要在1月15前集中报告上一年度《郑州轻工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所列的事项。为贯彻执行好《通知》要求,现将我校处级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级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处级党员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如下: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 计划生育、收养子女方面的情况;
(十)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处级党员干部发生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党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处级党员干部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报告,认真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见附件),上述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在《郑州轻工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予以明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齐、核对、整理后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送党委组织部。
四、处级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组织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以后每年处级党员干部都要向党委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郑州轻工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所列的事项。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0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