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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4-07-11  浏览次数: 670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组电[2014]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和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纪发[2012]28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从严管理干部出国(境)的精神和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因私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要集中保管,严禁领导干部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

二、现职省管干部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省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需要使用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回国(境)后10天内交还省委组织部保管。

三、离退休省管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副高级以上职称(含校聘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学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需要使用时,按照组织程序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有关手续后领取,回国(境)后10天内交党委组织部保管。

四、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其他教职工,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需要使用时,按照程序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后领取,回国(境)后10天内交人事处保管。

五、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集上交工作,于730日前报送至党委组织部(办公楼414室,联系人:陈佳佳,联系电话:63556152,13526894704)、人事处(办公楼110室,联系人:訾琳,联系电话:63627002,13938570684)。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

                                          20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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