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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

发布部门: 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13-03-04  浏览次数: 21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立起来的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它表现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产生民族对抗的阶级根源已经不复存在,各民族都摆脱了阶级剥削制度, 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这是各族人民在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权领导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提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这一提法非常简练而又 准确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所蕴涵的基本内容。

  民族平等,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不论大 小、先进和落后与否,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 不允许对任何民族进行歧视和压迫。在我国的社会主义 民族关系实践中,不论是聚居还是杂散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

  民族团结,就是中华各民族彼此之间以及本民族内部都平等相待,和睦共处,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分裂行为。民族团结是由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各民族的共同事业决定的,也是民族平等的表现和必然结果。

  民族互助,是指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互助互济的关系, 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反对任何民族一切形式的剥削,主张各民族之 间真诚互助、互相支援,以谋求共同的利益,实现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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