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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组织部    发布时间: 2008-06-03  浏览次数: 219
 

郑轻院[2008]30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和年度师资培养计划要求,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
   
(二)在校服务年限要求:
   
1、申请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在本校服务期已满者。
  
 2、申请报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
   
接收或调入的硕士研究生(含同等学力),服务期已满者(其中未签有服务期协议的按5年计算)。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教学效果优秀,科研成果突出。
  
(四)对省级重点学科、与其他单位有联合培养协议的学科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安排。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报考条件者,于每学期的第一周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
  
(二)院(系、部)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师资培养计划,签署报考院校、学科专业等意见,于每学期的第二周报送人事处审核。
  
(三)人事处按照“总量控制、分批安排、集中审批”的原则,签署审核意见(处级和科级干部须会同组织部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上旬、9月上旬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集中研究审批。
  
(四)处级干部申报攻读博士学位,须经校党委研究审批。
  
(五)为使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各单位要按照师资培养计划,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资助办法
  
(一)在读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地方政策性津(补)贴按规定发放。绩效工资按学校规定执行。
   
(二)学费等费用的资助办法
   
1、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人员,上学期间的学习费用自理,每年报销住宿费(最高按人民币贰千元计算)及我校至就读学校两次往返路费(不含出租车票、火车软卧票及飞机票)。就读学校在郑州市内,不报销住宿费和路费。
   
2、在规定学制内取得学位者,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资助培养费,资助标准为:
   
1)国家计划内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资助1万元;
   
2)国家计划外定向博士学位研究生、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者资助2万元;
   
3)超过规定学制取得学位的,学校资助的培养费按比例递减,每延后一年时间(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减少20%
   
(三)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的待遇
   
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回校工作后,不再享受购房补贴,学校给予一次性学习补贴2万元。
    
四、其他
   
(一)对统招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办理调档手续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一周内办理离校的相关手续。
   
(二)未经学校同意在外单位报考的人员,学校一律不予受理。
   
(三)未经学校同意考取博士研究生,或经学校批准、但在考取后未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报考学科、专业的,均视为未经学校批准,自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它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不享受本规定的资助。
   
(四)经学校批准后报考博士学位者,如当年未能录取,以后再次报考,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累计报考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五)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入学前与学校签订定向(委培)协议。毕业后应按时返回学校工作,回校后服务期不少于八年。
   
(六)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均占用原单位人员编制,并由原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七)定向(委培)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每学期应向本院(系、部)汇报本人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各单位每学年应将此类人员情况汇总后报人事处备案。院(系、部)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应负责与在读教师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情况,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以保证其按期返校。
   
(八)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九)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若学位课程学习结束(须出具攻读学位学校相关部门证明),申请回校做课题,经所在单位同意承担相应工作,完成相应岗位规定的目标任务,绩效工资按学校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十)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按学校要求承担一定的工作任务。凡拒绝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取消享受本规定的资助,并按照有关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十一)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对学校、单位和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不再承担其任何培养费用。
   
(十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完成学业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培养单位寄发到我校人事处。
   
(十三)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毕业返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并提交学习情况总结和博士学位论文。
   
(十四)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回校工作后,服务期未满擅自离岗者,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向学校交纳未满服务期违约金500/月。
   
2、按照“(96个月-已服务月份数)÷ 96个月 × 一次性资助额度”的比例,退回学校给予的资助。
   
3、不具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校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者,应退回由于低职高聘所享受的全部待遇。
   
4、全额退回学校提供的学习补贴。
   
(十五)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直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十六)未取得学位者,不予支付培养费。
   
(十七)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毕业后,需解决家属工作问题的,按当时学校、河南省教育厅及河南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培养教师攻读定向及在职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郑轻院人字[2000]2号)、《郑州轻工业学院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及在校服务期的有关规定》(郑轻院人字[2000]80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九)本规定实行之前,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工资、培养费用、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仍按原规定及与学校所签订的培养协议执行。
   
(二十)本规定及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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