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对学生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学生预备党员的接收以及对学生预备党员的考察等工作,由学生党支部主抓,党总支负责,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党组织(以系党总支为主)要对学生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五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学生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六条 党支部每三个月至一个学期要对要求入党的学生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系党总支每学期初对要求入党的学生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提出发展计划。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学生积极分子毕业时,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转给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学生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含高中的培养时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九条 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坚持做好共青团组织的“推优”工作,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加强对团员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要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他们,引导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推优”工作要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与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院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的一些辅导材料。
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时,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社会工作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党总支同意,并将考察材料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上报系党总支。系党总支应及时审议通过,并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委托党总支指派专人(一般是党总支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十八条 党委经过审议,认为申请人符合入党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即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并通知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并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方式,对他们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议通过;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结果,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及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中共郑州轻工业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